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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水排口有水外排,而污水排口卻無水外排。近日,蘇州市望亭污水處理有限公司因私設暗管排污被處罰金,其相關的責任人被處以行政拘留。
今年,有市民舉報,蘇州市望亭污水處理有限公司存在環境問題。根據信訪提供的線索和前期踩點掌握的情況,3月4日夜間至3月5日凌晨,市環保局聯合相城區環保局對該污水廠進行了突擊檢查。檢查發現,該污水廠總排口(污水排口和雨水排口共用)雨水排口方向有水外排,而其污水排口(設施出水)無水外排。經進一步調查,發現該污水廠在提標沉淀池和雨水收集池間私設暗管、暗設閥門,通過開啟閥門向雨水收集池排放污水,并最終通過雨水管網外排。對外排水水質采樣監測顯示:化學需氧量濃度138mg/L、氨氮濃度7.75mg/L,超過了《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表1一級A標準限值。
3月7日,市環保局批準立案并承辦案件。經過對廠區布設地下管網的挖掘,執法人員查實該污水廠提標絮凝沉淀池排泥管道設置三通閥門與雨水管網相連,轉盤過濾池反沖洗系統排水收集池與雨水管網相連;3月10日、3月14日,執法人員再次對該污水廠進行了現場檢查,補充收集證據;3月15日,對該污水廠法定代表人、生產主管和操作工等四人進行了調查詢問,核實案件的相關情況。
雖然3月4日、3月10日、3月14日現場檢查時均未發現上述管道向雨水管網排水、排泥,但根據污水廠管網設置情況,該公司存在擇機向雨水管網排污的嫌疑,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禁止私設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或者私設暗管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據此,市環保局責令當事人拆除暗管,并作出行政處罰。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有關規定,市環保局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對該公司4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分別實施了5日和10日的行政拘留。(記者 蔣麗英)
來源:蘇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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